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合肥嘉瑞轴承有限公司与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1民初1629号
申请人:合肥嘉瑞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嘉瑞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丁锐提供房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嘉瑞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丁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936号铭座大厦241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36176号)。
案件申请费438元,由申请人合肥嘉瑞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