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二监字第0000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43990-X,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923309-9,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皖民二终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