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92330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振戒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西苑路,组织机构代码68364902-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振戒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7.4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下落不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郝勇
代理审判员周峰
代理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