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再10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43990-X,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923309-9,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大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永清,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德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皖民二终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4)皖民二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上诉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安徽力天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生效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合肥花园公司与力富泰克公司、安徽亿龙公司的两份转售合同、付款凭证,承兑汇票、转卖损失表、改造费用等均系伪造,合肥花园公司以并不存在的买卖合同、通过提交不实证据,致使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六民二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亚娟
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
代理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