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民初1630-1号

原告: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330990D(1-1)。

法定代表人:吴大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清,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0489。

法定代表人:安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08288M。

法定代表人:王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吉,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75元,减半收取15587.5元,由原告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