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21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长丰县岗集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923309-9。
法定代表人:吴大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田兴超,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居住合肥市蒙城北路电力修造厂10栋301室。
申请执行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田兴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2456.8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陶稚果
审判员 杜 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