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执保1614号
申请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106XE。
被申请人:潍坊大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217号1号楼15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8914258R。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大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1448.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1448.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