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保1122号
申请人:潍坊艳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97827608X。
法定代表人:**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昌乐县。
被申请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106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82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