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9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街道东方国际大酒店附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MAAK8LG9XP。
法定代表人:曹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圣基大酒店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94TGJ34D。
法定代表人:曹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B座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7431010J。
法定代表人:刘富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曹铭,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曹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19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951号民事裁定及(2022)鲁0306执保454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曹铭名下价值26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案涉纠纷调解结案,***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曹铭名下价值26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 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