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54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街道东方国际大酒店附6楼。
法定代表人:曹铭。
被申请人: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圣基大酒店816室。
法定代表人:曹铭。
被申请人: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B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富贵。
被申请人:曹铭,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曹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4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账户3705××××1468人民币264000.00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