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财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东外环、区市政工程公司料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刁财林,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B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刘福贵,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财林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民终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20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