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54号
申请人:***,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街道东方国际大酒店附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MAAK8LG9XP。
法定代表人:曹铭。
被申请人: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圣基大酒店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94TGJ34D。
法定代表人:曹铭。
被申请人: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B座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7431010J。
法定代表人:刘富贵。
被申请人:曹铭,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曹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曹铭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4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同富金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同富共赢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山东纵横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曹铭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4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