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中海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91民初676号
原告:山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7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5236033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中海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中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2076128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中海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