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电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4840号
原告:***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7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52360330。
法定代表人:王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平,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庆磊,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任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否。
二、借款主体:债权人为***电电梯有限公司,债务人为***。
三、借款金额:7万元。
四、借款期限:无。
五、借款利率(期内):无。
六、罚息利率:无。
七、款项出借方式:银行卡转账和现金交付。
八、是否有借款凭证:借条4张。
九、还款情况(利息):无。
十、还款情况(本金):无。
十一、逾期还款情况:未还款。
十二、是否签订抵押合同:否。
十三、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十四、抵押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否。
十五、是否签订保证合同:否。
十六、是否约定保证方式:否。
十七、是否同时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否。
十八、原告是否主张配偶承担责任:否。
十九、配偶一方是否是在合同上签字:否。
二十、尚欠本息数额:尚欠本金7万元。
二十一、其他事项:***电电梯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花费保全保险费300元。
二十二、***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向***电电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欠付的7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提交诉状之日即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承担。
***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电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条可以证实***从该公司借款7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电电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未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对***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电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及保全保险费损失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莉
书 记 员  彭薪洁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4840号
原告:***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7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52360330。
法定代表人:王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平,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庆磊,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任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否。
二、借款主体:债权人为***电电梯有限公司,债务人为***。
三、借款金额:7万元。
四、借款期限:无。
五、借款利率(期内):无。
六、罚息利率:无。
七、款项出借方式:银行卡转账和现金交付。
八、是否有借款凭证:借条4张。
九、还款情况(利息):无。
十、还款情况(本金):无。
十一、逾期还款情况:未还款。
十二、是否签订抵押合同:否。
十三、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十四、抵押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否。
十五、是否签订保证合同:否。
十六、是否约定保证方式:否。
十七、是否同时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否。
十八、原告是否主张配偶承担责任:否。
十九、配偶一方是否是在合同上签字:否。
二十、尚欠本息数额:尚欠本金7万元。
二十一、其他事项:***电电梯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花费保全保险费300元。
二十二、***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向***电电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欠付的7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提交诉状之日即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承担。
***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电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条可以证实***从该公司借款7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电电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未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对***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电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及保全保险费损失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莉
书 记 员  彭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