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1135号
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世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俊福,总经理。
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8元,减半收取计1827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善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