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681号
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齐鲁工业大学,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陈嘉川,校长。
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