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装饰装修程某某与李芫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财保35号

申请人:***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世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俊福。

申请人***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勃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