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13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新徐工业园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齐鲁工业大学,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
申请人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鲁0113财保3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案现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山东九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银行存款100万元及其相应财产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