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5371号之三 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齐鲁工业大学,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 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6元,减半收取计6968元,由***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