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汇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7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43号
原告**,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山东汇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山东汇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