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2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东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99578W。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欠原告山东***机电有限公司148000.00元,被告于2018年1月26日前返还30000.00元,余款1180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至原告山东***机电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解放东路支行的11×××59账户;二、案件受理费1930.0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8年1月26日前支付原告,该款汇至原告山东***机电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解放东路支行的11×××59账户;三、若被告***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山东***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欠款申请全额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欠付的钱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四、原告山东***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21718.80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明细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1日本院分别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12月0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12月16日,本院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2019年12月16日,本院向淄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七、2019年12月18日到博山区域城镇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2019年12月15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实际送拘。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张敬昌
审判员 宋锡宽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