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20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东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7899578W。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于2019年11月2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35462.88元(欠款118000元,案件受理费193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2018.3元,申请执行费1725.78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