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琪迪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亚琪迪机电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格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亚琪迪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东幢1301。
法定代表人;石庆,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格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御润国际豪庭1-219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亚琪迪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格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鲁15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亚琪迪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格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