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天泽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523执126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东营市天泽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3244572.3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绍信
书记员  燕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