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市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德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德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李玉爱,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德泉、李玉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3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2018年1月17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余额较少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宋德泉、李玉爱名下车辆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查封多次,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18年4月2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仅被执行人宋德泉名下有宅基地一处,不能处分。2018年4月8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尚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