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商初字第75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团结路实验中学北邻。
法定代表人:***。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成燕诉被告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