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民一初字第396号
原告***。
被告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团结路实验中学北邻。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