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民二初字第398号
原告***。
被告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柯浔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