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91执43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智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高爱风,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广饶县智隆化工有限公司、***、***、***、***、高爱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300万元、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26416.67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1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7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16年5月,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广场3幢1-XXX号(房产证编号:广饶县字第广饶201108XX号)、6幢1-XXX号(房产证编号:广饶县字第广饶201108XX号)的两套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60.24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申请将上述两处房产以一拍保留价60.24万元进行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广场3幢1-XXX号(房产证编号:广饶县字第广饶201108XX号)、6幢1-XXX号(房产证编号:广饶县字第广饶201108XX号)的两套房产作价60.2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相应债务。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转移。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