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庄河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与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72民初14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原告庄河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与被告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7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7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第2页第21行“华航公司共延期交船1164天,应承担违约金1164000万元。”补正为“华航公司共延期交船1164天,应承担违约金1164000元。”。 审 判 长  陈铁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都雪梅
法官助理王晶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