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X048189500。
法定代表人:陶尊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瑄,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10694R。
法定代表人:王秋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7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1,49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4.00元,共计11,661.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传统调查,未报告财产。
二、网络查控。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6日、2022年6月7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系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9.48元扣划至本院。以上款项,已转付至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三、传统查控。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5月30日至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已向当事人送达,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瑄,告知其执行措施和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公告。
本案债权尚余本金10,290.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87.00元、案件执行费84.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19)鲁7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