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13175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1069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