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72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世纪广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7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24606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