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财保355号
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纸坊镇闫村富山东侧。
被申请人:**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县卧龙山街道刘山口村北。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6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为:37×××12的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东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