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恢1140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韩凤东),男,1945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卧龙山街道刘山口村北(老红太阳酒厂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爱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建筑材料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9年11月22日作出(1999)历遥经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建筑材料款四十八万零一百九十八元二角一分,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利息为一十八万八千六百四十元,合计本息六十六万八千八百三十八元二角一分,原告同意被告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支付三十万元,余款于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前付清一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九元,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付清余款一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九元二角一分,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原告,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随时有权主张向被告索要全部欠款。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八十七元,原告承担三千三百八十七元,被告承担一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0)历遥执字第60号,2021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8月25日、2021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委托**县法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前往**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1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艳花
审判员  赵增磊
审判员  董殿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卞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