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口村北(红太阳酒厂西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7967025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审第三人:嘉祥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中心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068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龙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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