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4执2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91763631W。
法定代表人:车俐俐,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大发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4754773-X。
法定代表人:陈文高,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8634.50元及利息)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袁雷垒执行本案。2017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04执2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张荣
审判员 戴松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