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4054号
原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斐彬、沈中秋,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康明,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