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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471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吕广斌。
委托代理人:楼仲男,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江北综合市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叶武杰。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小芳,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武杰,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玉珠,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综合市场商贸有限公司、***、赵小芳、叶武杰、叶玉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特8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471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川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单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