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滕州市善国南路城建威尼斯西区。
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大发大道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高,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无保全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报告无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等,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是否同意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龙
审判员  狄瑞亚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