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3执异1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街道城南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楼峻虎,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大发大道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江北综合市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居委会蟾院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武杰。
被执行人:**高,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武杰,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开元路19-1、19-2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综合市场商贸有限公司、**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7)浙0783执64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称,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综合市场商贸有限公司、**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783执6465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将对被告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权益和利益转让给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16年8月1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公告的方式将标的债权资产转让的事宜通知各债务人(浙江工人日报第2版)。为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经审查查明,2017年09月06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以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综合市场商贸有限公司、**高、***、***、***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另查明,2016年5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之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根据上述《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又签订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6年8月15日在《浙江工人日报》刊登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就债务进行催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将本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告知了被执行人。故上述债权债务转让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7)浙0783执646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蒋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