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10154号
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约公司)与被告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辉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辉公司、阳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日辉公司、阳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江约公司与阳谷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江约公司与阳谷公司、日辉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三方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江约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阳谷公司交付货物,在江约公司同意的前提下,阳谷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将合同权利义务全转让给日辉公司,日辉公司应履行继续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日辉公司对所欠江约公司剩余货款2270427元亦予以认可。故对于江约公司要求日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95384.3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江约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应以169538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另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江约公司主张的返还质保金575042.7元的请求,在日辉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江约公司所供货款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在超过一年质保期后应按约返还质保金。日辉公司逾期返还质保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江约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本院认为应以57504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江约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日辉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对于江约公司要求阳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阳谷公司自愿对日辉公司未付货款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约定,协议对阳谷公司承担的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3日和4月17日江约公司与阳谷公司分别签订《空调、空调末端产品购销及服务合同》和《冷冻机产品购销及服务合同》,约定阳谷公司向江约公司购买新风空调及冷水机组等产品,合同卖价分别为300万元和280万元,总计580万元(含税价)。合同约定货款的10%作为质保金,调试合格运行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两份合同的质保金共计575042.7元。江约公司需在向阳谷公司支付30%调试款前向阳谷公司先开具全额17%增值税发票。 在合同签订后,江约公司依约向阳谷公司交货、安装并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最终验收。阳谷公司按约定支付江约公司货款348万元,尚欠货款共计1695384.3元未付。2019年12月26日,质保期满后,质保金575042.7元也未支付。 2018年10月20日,江约公司与阳谷公司、日辉公司共同签订《合同义务转让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江约公司同意阳谷公司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日辉公司,阳谷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约定如日辉公司出现无法履行合同时,由阳谷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协议另约定,江约公司将上述两份合同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开给日辉公司(因税率降低,合同金额由5800000元变更为5750427元),货款转移至日辉公司名下。 2020年3月24日,江约公司向日辉公司发送《往来账项询证函》,要求其对所欠货款予以确认并尽快结清,日辉公司在该函中记载‘根据2018年10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三方协议,贵公司若提供16%税率发票,我方欠贵公司货款2270427元’。
一、被告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695384.3元; 二、被告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货款的利息(以169538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另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575042.7元; 四、被告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以57504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五、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64元,减半收取1248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日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树杰
法官助理 孙雅洁 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