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2681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10345号
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681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秀娟
书记员  陈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