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1144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5078号
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44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台柳路254号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电梯项目设备采购合同》(项目编号:HGZ-QD-2014-01)、《台柳路254号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电梯项目设备安装合同》(项目编号:HGZ-QD-2014-01)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支付剩余电梯货款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问题。现已查明,涉案电梯已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尚有货款344401.67元已到期未支付。被告主张应扣除约定由原告承担的费用,原、被告对应扣除中标服务费21950元、年检费26400元无争议,对于扣除维修费2400元有争议。对此,被告称该笔费用属于2017年电梯年检费的一部分。原告亦在采购款拨付审批单上写明同意扣除。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在采购款拨付审批单上确认同意扣除50750元,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确认扣除的数额与被告主张扣除的中标服务费、年检费、维修费总数额一致。故,被告应在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50750元后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93651.67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本院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应酌情予以调整。即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3651.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质量保证金及逾期利息的问题。被告提出电梯主机异响属于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电梯主机异响主要原因是因主机进水导致部件生锈引起的运行异响。属于安装问题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满,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保证金197883.89元。对于逾期利息,应以197883.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安装所导致的电梯异响问题,双方可依据双方之间的安装合同另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被告制定了《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HGZ-QD-2014-01),载明:本合同中标方需按本项目中标金额的0.5%向采购机构交纳服务费。 2015年2月3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台柳路254号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电梯项目设备采购合同》(项目编号:HGZ-QD-2014-01,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奥的斯OTIS品牌电梯设备12台,合同价款为3957677.82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付设备合同金额的30%;电梯生产完毕发运前10个工作日内,付设备合同金额的40%;电梯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设备合同总金额的25%。设备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二年,自安装调试完毕经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台柳路254号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电梯项目设备安装合同》(项目编号:HGZ-QD-2014-01,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价款为432322.18元,原告承担质保期内电梯年检的全部费用,质保期内提供包换件、包维修、包保养。 2017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客户接收证明。经被告确认,涉案电(扶)梯已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政府检测部门验收,现正常安全运行,同意接收电(扶)梯。免保开始日期以上述政府检测合格日期为准,免保结束日期为2018年11月9日。 原告自认已收货款3415392.26元,主张被告尚欠货款344401.67元、质量保证金197883.89元。被告于2017年、2018年共支出年检费26400元。2017年10月23日支出电梯修理费2400元。2018年12月28日,原告公司人员宋学军在台柳路254号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电梯项目设备采购款拨付审批单上书写同意扣除中标服务费21950元、2017年度年检费15600元、2018年度年检费13200元。原告对其工作人员宋学军在拨款审批单上签字真实性无异议,同意扣除中标服务费21950元、年检费26400元。 2018年1月8日,原告出具关于台柳路254号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电梯项目限速器说明函一份。说明函中表示奥的斯GEN2系列电梯限速器不再从国外进口采购,现已无法供货,对此情况江约空调公司以延长半年质保期作为补偿。 原告将台柳路254号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电梯项目的12台奥的斯电梯限速器全部更换为西班牙进口限速器,于2019年1月25日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 2019年3月15日、2019年9月11日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沟通,内容主要为在涉案电梯安装完毕进入免保前(2016年11月15日),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安装验收的工作人员,在验收检查中,发现电梯主机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响。2017年5月份,涉案电梯生产厂家派专家到工地现场针对电梯主机异响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为非产品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因主机进水导致部件生锈引起的运行异响。主机进水的主要原因可能为1.机房排气扇扇叶过大;2.不是防雨扇。多数电梯钢带有雨水侵蚀。据现场反馈曾经在大雨时将盆子放在轿顶接水。由此可见缺乏机房防水的措施。R2NP0704,28层28站电梯钢带应为安装时被损伤。 2019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协调解决台柳路254号经济适用住房电梯主机问题的函。表示涉案电梯主机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响。2019年4月8日,原告向其出具回函,表示原告在电梯主机供货及运输及安装过程中不存在进水问题,并且电梯设备已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政府检测部门及贵单位验收。 另查明,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中国人民解放军72681部队调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44部队。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44部队支付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货款293651.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44部队支付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293651.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44部队支付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97883.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44部队支付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以197883.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2元,由原告山东江约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44部队负担8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 刘 虎
书记员 ???刘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