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先进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青衣长辉路**桥汇**。
被执行人: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昌盛大街**
本院依据2019年3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02号裁决书,在执行先进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与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先进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共支付人民币142万元,申请执行人先进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案号为(2019)冀01执725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执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鑫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冯春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