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德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蒙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9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德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德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且该企业法人一直处于歇业状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六款、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鲁149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保川
人民陪审员 李德浩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