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财保154号
申请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宏银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大道汉能光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仙塘镇龙利村。
法定代表人:黄英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中兴路10号1幢B223室。
法定代表人:薛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河源汉能光伏控股有限公司、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孝艮
审 判 员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高明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