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庆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9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14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案卷材料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史庆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8月28日、11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德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
3、2019年10月11日在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19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德州通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庆东批准拘留,但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5、于2019年12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山东中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凌霄,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全面了解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因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1491民初1570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魏晓宁
审判员 刘成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荆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