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426号
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999号三箭瑞福苑一区2、5号楼1-109。
法定代表人:姚志坚,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329号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长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住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巩存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11132104.4元及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9年5月9日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