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古城镇329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长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巩存臣,董事长。
被执行人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如强,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如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除依法扣划冠县民生园林造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8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1114314元及利息,已执行502800元,尚欠债权为20611514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飞